秦皇岛市旅游市场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导游人员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导游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