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旅行社不得诱骗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或者购买相关产品和服务,不得收受其他旅游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各种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