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住宿经营者允许旅行社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分社或者服务网点的,应当查验旅行社相关许可文件,并要求旅行社在营业场所张贴、悬挂相关许可和登记证件。

住宿经营者允许旅行社在其经营场所放置旅游宣传资料、联系方式或者旅游地图的,应当查验旅行社相关许可文件,所放置材料宣传内容应当与旅行社名实相符,不得为违规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