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旅游市场条例/第四章 住宿和餐饮第三十二条有效住宿经营者允许旅行社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分社或者服务网点的,应当查验旅行社相关许可文件,并要求旅行社在营业场所张贴、悬挂相关许可和登记证件。住宿经营者允许旅行社在其经营场所放置旅游宣传资料、联系方式或者旅游地图的,应当查验旅行社相关许可文件,所放置材料宣传内容应当与旅行社名实相符,不得为违规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