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旅游市场条例/第四章 住宿和餐饮第三十一条有效住宿经营者对餐饮、洗衣、电话等服务项目加收服务费的,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并在房价表以及有关服务价目单显著位置注明。在房间内摆放收费物品的,应当在收费物品摆放处显著位置明示物品价格。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