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经营者应当同旅游团队、旅游者明确约定进店和离店的时间、房间等级与价格、付款方式等事项。

住宿经营者因超额接受预订等原因未能按照约定安排旅游者入住的,应当主动为旅游者提供本地相同或者更高档次的住宿服务,所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