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旅游市场条例/第四章 住宿和餐饮第三十条有效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经营者应当同旅游团队、旅游者明确约定进店和离店的时间、房间等级与价格、付款方式等事项。住宿经营者因超额接受预订等原因未能按照约定安排旅游者入住的,应当主动为旅游者提供本地相同或者更高档次的住宿服务,所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