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景区经营者应当在售票处等显著位置公示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的另行收费项目价格,注明优惠政策,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取公示的价格以外的其他费用;

(二)捆绑销售保险、商品;

(三)使用虚假或者容易造成误解的标价内容以及标价方式;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