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旅游市场条例/第二章 旅行社和导游第十二条有效旅行社和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称、标牌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不得擅自使用旅游集散服务中心、票务中心和其他有一定影响的企业、社会组织名称,使旅游者误以为其与上述实体存在特定联系。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