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旅游市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理性消费、文明出游。本市建立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旅游者有严重不文明旅游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有损国家形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列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