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决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