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第六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以及本市立法后评估和执法检查情况等,对本市已经生效施行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研究,及时提出修改、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建议;需要对本市多部地方性法规进行集中修改、废止的,应当一并提出有关建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