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适时修改或者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