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时,可以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