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和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第十七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单位应当成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年度立法计划要求的时间完成起草任务。不能按时完成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报告。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