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和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第十六条有效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就地方性法规的调整范围、涉及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办法、需要建立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权利义务关系、同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衔接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征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相关部门、基层单位、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专家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对地方性法规起草过程中的重大分歧意见,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应当做好研究论证和协调工作。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