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和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第十八条有效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要求的时间提出。未按时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的,一般不列入当次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