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要求的时间提出。未按时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的,一般不列入当次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