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交通发展和停车需求变化,对建筑物配建车位标准及时作出调整。调整后的配建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