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房产管理、交通运输、消防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细化公共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