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公安机关是全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负责停车场经营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等有关工作。各县(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房产管理、财政、工商管理、价格、税务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负责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