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视情形作出如下处罚:

(一)擅自在住宅小区业主共有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房产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罚;

(二)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以及未取得专属使用权的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罚;

(三)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有关行政机关可以决定实施代履行,立即清除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