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负有停车场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等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停车场专项规划的;
(二)对不符合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建筑物配建车位标准的建设工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三)对不符合停车场建设标准的建筑工程出具验收合格相关文件的;
(四)违法办理工商、税务等相关登记的;
(五)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查处或者不及时查处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