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五项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罚;

违反第六项规定的,由税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税收、发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违反第八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