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对停车场进行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