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在道路上设置或者调整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