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在道路上设置或者调整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