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场的经营与使用第二十七条有效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停车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二)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在划定的车位内按照标示停放车辆;(三)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停车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