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停车场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监制的停车场标志牌、公示牌,公示牌上应当标明经营管理人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时间、泊位数量、收费依据以及标准、监督电话等;
(二)制定车辆停放、安全防范、消防、文明服务等管理制度,保持场内环境卫生整洁;
(三)根据公共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配置照明、监控等完备的停车设施设备;
(四)工作人员佩戴停车场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监制的统一服务标志,负责车辆进出登记,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并对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停车费的车辆和残疾人代步车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六)出具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七)在停车场发生交通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等情形时,提供现场影像等资料并协助调查。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禁止停放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九)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停车场管理服务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