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场的经营与使用第二十八条有效经营性停车场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一)未佩戴统一服务标志的;(二)不出具税务部门监制发票的;(三)超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的。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