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经营性停车场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

(一)未佩戴统一服务标志的;

(二)不出具税务部门监制发票的;

(三)超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的。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