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路段设置停车泊位:

(一)停车泊位设置后,妨碍消防通道、医疗救护通道、盲道正常使用的;

(二)公共汽车站、加油站、消防栓等市政公用设施三十米以内的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转弯、宽度不足四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五十米以内的路段;

(三)停车泊位设置后,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的宽度不足二点五米的;

(四)旅游景区、景点主要交通干线;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停车泊位的其他区域和路段。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