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安机关依法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调整,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公安机关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书面征求有关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意见。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设置或者调整停车泊位。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