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项目以及附属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