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当根据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车位;不符合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