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满族自治县旅游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失信名单;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4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