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旅游景区(点)内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救护措施,保护旅游者的安全,并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报告。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救援。

地方法规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