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旅游业发展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可以通过设立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形式,重点支持旅游发展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推广、信息化建设、重点项目开发、民俗文化传承保护、商品开发补贴、节庆活动、旅游项目贷款贴息、教育培训等。

地方法规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