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旅游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并制定实施细则,加强对旅游公共服务、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和旅游形象推广等的统筹协调。
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发展的有关事项进行统筹协调,负责旅游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在本辖区内协助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地方法规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