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六章 交接运输和退回接收第四十三条有效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与新兵训练机构和部队领兵、接兵人员联系,商定档案交接和人员接收等具体事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新兵交接运输工作。新兵起运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欢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