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新兵到达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后,经检疫和复查,因其身体原因不适宜服现役或者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作退回处理的,原征集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及时核实退回原因以及有关情况,查验退回审批手续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核对新兵档案,办理退回人员及其档案交接手续,并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和处置新兵档案。
原征集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退回人员身体复查结果有异议的,按照规定向指定的医学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符合退回条件的,由原征集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接收;不符合退回条件的,依法继续服现役。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