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四章 政治考核第三十三条有效公安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征兵政治考核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征兵政治考核有关规定,加强信息化手段筛查,核实核查相关情况,出具考核意见,形成考核结论,并对考核意见和考核结论负责,不得随意增加考核内容或者扩大考核范围,不得要求提供规定范围以外的证明材料。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还应当组织走访调查;走访调查应当安排部队接兵人员参加并签署意见,未经部队接兵人员签署意见的,不得批准入伍。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