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审定新兵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集中组织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役前教育。

役前教育实行集中管理,通过政治教育、适应性训练、复查复考、心理访谈等,提高入伍适应能力,淘汰不合格人员。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