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应征公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应征;经常居住地在本省而户籍所在地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应征。应征公民为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生、应届毕业生的,可以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者学校所在地应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