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二章 征兵准备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应征公民的政治态度和现实表现、既往病史和健康现状、文化程度和专业技能等信息进行初步核查。应征公民应当根据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的通知,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到全国范围内任一指定的医疗机构参加初步体检。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