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二章 征兵准备第二十二条有效依照法律规定应服兵役的公民,由基层人民武装部组织初步审查,符合法定征集条件的人员经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确定为应征公民。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