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依照法律规定应服兵役的公民,由基层人民武装部组织初步审查,符合法定征集条件的人员经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确定为应征公民。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