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征兵宣传应当坚持弘扬主旋律,强化正面引导,增强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责任感、使命感,营造浓厚社会氛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宣传部门,协调组织网信、教育、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加强征兵宣传,利用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体和广场、街区、校园、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广泛宣传国防知识、兵役法律法规、征兵政策等内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军队光荣历史和服役光荣的教育,增强公民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意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