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征兵工作情况作为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对在征兵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军队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