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兵役机关与宣传、数据和政务服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征兵工作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