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

电子档案信息管理系统、电子档案移交接收网络以及系统环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符合国家关于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以及保密等方面的规定。不具备在线移交条件的电子档案,应当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存储介质向档案馆移交。

档案馆应当对接收的电子档案进行检测,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并采取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证电子档案在长期保存过程中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