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展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保证档案数字化成果安全和质量。向档案馆移交传统载体档案时,已经形成的档案数字化成果,应当同步移交。对符合要求的档案数字化成果,档案馆应当接收。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文字、语音、图像识别工作,加强档案资源深度挖掘和开发利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