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档案馆应当设置专门的档案利用接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依法提供利用档案。

国家档案馆应当在档案利用接待场所和官方网站公布档案利用的条件、范围、程序等,拓展档案利用服务形式,开展跨馆利用合作,推进档案利用服务便利化。

鼓励和支持档案馆整合民生档案资源,建设民生档案跨馆共享服务平台,加强跨区域、跨层级民生档案利用合作,便利民生档案查询利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