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利用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未开放档案的,应当经保管该档案的国家档案馆同意。必要时,国家档案馆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管的尚未向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需要利用的,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同意。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