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复制件代替原件。

数字、缩微以及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复制件,载有档案保管单位签章标识的,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