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禁止买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需要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售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复制件的,应当经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档案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