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禁止买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需要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售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复制件的,应当经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档案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